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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甲向乙接20万,有借款合同,丙做保证人,丙在借款合同上签

    如果甲向乙接20万,有借款合同,丙做保证人,丙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则丙对乙负有担保责任;丙有闲置房屋一套,若丙发现甲的经济状况变弱、无法偿还此债,这时,丙将房屋以合理价格变卖给不知情的丁,并办理所有手续,则依法,房屋归丁所有吗?法律保护丁,对吗?依法,债权人乙是否对担保人丙的行为有撤销权?(法律仅对债务人有撤销权,对担保人并没规定撤销权,尤其是人保的情况)因为丙仅签名,什么也没写,所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人保,而非明确的物保,那么可以优先执行丙的什么?钱、还是物?若房屋已经变卖,乙可以行使撤销权追房屋?还是向丙要钱就行?还是损害丁的权益?不知情的丁受保护吗?请回答,并附法律依据第几条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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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linmuyishu

    发布于2016-05-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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