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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放商延迟交房,现在不具备交房条件而强制交房,下达

    开放商延迟交房,现在不具备交房条件而强制交房,下达的交房通知书内容如下:你若购买的某项目某号楼某实将于2015年12月30日(这一天是逾期90天免责期的最后一天,)交付使用。因本次交房数量较多,为避免耽误你的宝贵时间,特为你安排的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为你办理收楼手续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 月21日,若逾期未办理,则按《洛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约定办理。(预售合同中有逾期不收房的按默认收房的内容)昨天是21日,我没有收房,因为他们不具备收房条件。缺少验收备案表,窗户没装完,脚手架好像都没拆。。那我这算默认收房吗?通知书说的12月30号交付使用,根本就不具备交房条件,而12月30号是逾期免责期的最后一天,他们这样是规避违约责任!有了这份通知书,我还能起诉他们赔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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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夫甲

    发布于2016-05-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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