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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人民政府在没有履行任何强拆程序下将周X的

    XX人民政府在没有履行任何强拆程序下将周X的固体垃圾处理厂强拆,并把强拆后的所有物品以市场价的二分之一变卖。造成当事人300万经济损失。后经一审,重审,二审程序判定靖西县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周喆30万经济损失。周X认为此判决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11月24日向高院申请再审,事实理由如下:一、二审法院在认定XX县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上事实不清,故意袒护。既然判定违法,那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XX人民政府应承担如下赔偿责任:第一,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强拆,如提前通知,厂家可回收设备共计120万。第二,退还以市场价二分之一变卖的30万。第三,补齐低于市场价差额的30万。第四,赔偿被破坏的生活资料30万。二.二审法院仅支持周X主张的生活资料30万损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6月后,广西高院以第一,二,三项不是合法利益为由驳回了周X的再审请求。此举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广西法院此举企图恶意终结上诉人的依法维权之旅,于法于据于理不容!请问我还能怎么维权 北京市

    房产纠纷 强拆 举报

    提问者:信息港之夜

    发布于2016-05-2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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