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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商品房出租给个人开小卖店,合同约定取暧费由承租承担。房屋已租赁九年在一九一O年分户改造前切正常。分户改后窒温不达标,供热公司给房户退回10年至11年取暖费800元。房户与供热公司产生分歧。12年至13年丨,13至14年,14至15年连续三年用户没交取暖供热公司也没有采取停止供热或其它法律措施,现在房户转行房屋不租了,供热公司通知房主说连欠三年热费要由房主负责,另外供热合同始终是供热公司与房户的合同关系。请问律师我是否有责任应该怎么办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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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秦始皇2007

    发布于2016-05-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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