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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房逾期交房的赔偿问题
关于期房逾期交房的赔偿问题我于2008年2月18日签合同购买漳州君临天下7#楼一套房子,合同约定2009年年6月30日交房。现2010年1月23日通知收房。但开发商确将2007年至2009年法定假日及窜休日、中高考日(均非合同约定逾期条件),以及合同签署日是2008年2月18日之前的高降雨量及市政停工,全部归入合理逾期天数,不做赔偿!请问这样合理吗?应该怎么办?维权成功可能性大吗?问题补充:要补充的内容合同上只写:但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预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90天内告知买受人;2、遇到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造成无法正常施工;遇到停水、停电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施工;3、遇到昼夜降雨超过50MM及六级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造成无法正常施工;遇到市政府做出禁止施工作业,实施交通管制等决定造成无法正常施工,或因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更改延误等其它非出卖人人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正常施工。其它未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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