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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载道
丨Lv 4
本人在2008年5月购买了蚌埠是宝龙置业公司的1期店铺 合同上写明是2009年5月1号交付,如果交付不了,2009年7月1号以后按照房屋的总金额赔付万分之一,现在房子是肯定交不了,开发商已经停工了,反而在盖2期,还在卖2期的房子。(一期和2期是连在一起的),开发商在卖2期的房子的时候,对买房者承诺是今年年底开业,我买的1期要到明年年底开业,我想问开发商这样做合不合法???为什么先卖的房子要比后面卖的房子迟交付。如果开发商真的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能力了的话,我也就认了,为什么开发商在有能力交付房产的情况下,却把先前的已经收过钱的客人晾到一边 ,却对现在的购房者承诺年底交付。这样厚此薄彼的做法,合法合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