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咨询

    最近买了套房子,由于交房问题,与卖家发生了纠纷。 我查看了下买卖合同,第四条里,我们没有写明具体的交房日期; 但是在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1中,我又看到一条:待甲方收到除尾款外的全部款项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   不知这样是否算规定了交房时间呢? 但是在违约条款第十条, 却又写着,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 甲,乙双方同意按第三款内容处理-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按乙方已支付的房款价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好矛盾呀。。 北京市

    地产 购房 验房 违约金 举报

    提问者:栗子姐姐

    发布于2016-03-22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这个问题暂时没人回答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