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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与丈夫于2009年购买一份广电局房屋转让合同(期房),属于广电总局职工内部房,当时交了2万元的转让

    我与丈夫于2009年购买一份广电局房屋转让合同(期房),属于广电总局职工内部房,当时交了2万元的转让费给该广电局某职工。2009年9月3日用丈夫银行卡交了房屋首付26万元(刷卡交付只有发票,发票上签名也是丈夫的)。2014年丈夫好赌成性被着我把转让合同、26万元的发票拿去抵押向民间信贷贷款做赌资,现在尚未还清。2015年7月广电局通知抓房号时已经将此购买合同房屋更名为我名下。我与丈夫于2015年12月8日领取离婚证,此房屋购买协议划分我名下。请问:如果前夫无能力偿还民间信贷债务,房屋是否会被抵押还债?我该如何维权?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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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lvtee

    发布于2016-03-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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