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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2009年买的房,房屋已交付使用,但房产证至今没有办理,原因是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税务登记机关提供相应的材料,合同规定房屋交付使用180天内办理产权证,如因卖方原因,卖方赔付买方房价款的百分之一。这点赔偿远远小于我的实际损失,请问我能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我的违约金。 北京市

    房价 违约金 房产纠纷 房屋 举报

    提问者:郭之杰

    发布于2016-02-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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