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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混为一体的问题

    中介把不管买卖双方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实际买卖未成交,不管谁违约,谁就得支付中介费的条款列入买卖合同里,对中介自己的义务丝毫不提,也没有在合同签署时提示买卖不成得支付中介费的风险,而是强调中介费在过户之后才交。这样的条款可以以霸王条款,误导买方,隐瞒风险为由申请无效吗?这种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混为一体的情况下,如果主合同先行解除,那么还存在其间中介费的问题吗? 北京市

    购房 购房合同 中介 中介费 举报

    提问者:WCY

    发布于2016-02-0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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