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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老女人
丨Lv 3
"后我与乙达成口头协议租给乙,并同甲协商,只要他马上搬出,我可以只要2个月的租金,甲表示同意。" 这里你已经和甲协商变更了原来的协议,也就是说甲搬出,即仅付两个月租金.不论你与乙是否达成协议,甲都有搬出的义务.赔偿是无依据的. 你后来希望甲再继续承租,是要约行为,甲若反对,甲就应该按照约定搬出,并给付两个月的租金.而如今甲仍未搬出,你可要求他在付两个月租金基础上,付超出时间的租金,即原来的三个月到期后(三个月租期付两个月租金是你们的协议)他还使用该门面房的时间. 简单地说 原来约定的三个月时间,和两个月的租金有效. 超出三个月的时间,他要付租金并承担超过时间的违约损失. 你对甲无赔偿责任存在,因为你与他二次达成的协议已经以牺牲一个月的租金做为补偿. 再简单地说,他可以用三个月,付两个月的钱,除此之外,多出的要付钱,你对他无损害和违约责任. 总结一下,我猜你要租给乙是因为乙出的价高,你提前与甲解约并少索取一个月的租金仍然是划算的.可是你在与乙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时候就与甲提前解约,牺牲一个月的租金.虽然你不存在法律上的过失,但是你存在经营上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