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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购房延期交房的问题
我在2007年10月14日在大信海岩岸家园购得一套3房2厅的房子。合同上说2007年12月31日交房,可是他们到2008年1月18日才交备案申请,4月才消防验收才通过,5月30日备案才下来。才够收房的条件。不过我的房贷是4月底才下来的。我是否有权要求他们作出从2007年12月31日到2008年5月30日的赔偿?他们的销售小姐在卖房时说过3年内不会降价,并说可能还会涨,和以上的条件是否够成欺骗和隐瞒。但是他们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符合使用条件先行接收暂未达使用条件的双方,协商解决,因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延误的,但已达到验收标准的,视为符合条件交付使用。 这一条是否合法。并且合同中缺少一个附件(名字我不知道,说办房产证用到的),这一合同是否合法。合同上注明是高级防盗美心门。可是现在用的是不知道品牌的门,这个问题如何办?他们说可以赔2000元,也可以换门但是要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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