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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来自葫芦岛经济适用房小区)

    1.男女双方共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但还未办理房产证,合同上是男方名字。2.双方离婚,离婚时只是在离婚协议上写了一句,“房子尚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单位统一办理时,其产权归其子所有”。 孩子已成年。3.男方在房产证还未办下来之前,再婚。问题:1.在离婚协议上那样写房屋归属权是否在法律上有效?2.如无效,应该怎样在离婚协议上体现将房子产权归属孩子的意愿?3.男方再婚后,如房产证还未办下来,男方去世或再与第二次结婚的配偶离婚,房子将归属谁?4.第二次再婚对象,对这栋房子享有什么权利?感谢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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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张永5910

    发布于201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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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zhao15994103117 丨Lv 4
    离婚协议上写明办理房屋产权后归孩子所有,是有法律效力的,只是需要办理房产证时先办成男方的,再办理赠与给孩子。为了完善,最好写明,男女均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办理完产权证后赠与给孩子,并与孩子签订一赠与协议。男方再婚后,无论房产证是否下来,该房产都是男方婚前财产(在未过户到孩子名下前),离婚时,女方不能主张。但是在未过户到孩子名下前男方如去世,男方的配偶则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除非男方有遗嘱。再婚对象如和男方一起生活,对该房屋有使用权。
    +1 2010-12-0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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