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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更改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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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阿邦sxl
发布于2015-12-2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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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3
上海的公房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来管理。 房地局 在【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这样规定: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 海公房按照《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管理 房局 【贯彻实施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意见(二)】规定: 十二、公居住房屋承租户名变更 《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所称公居住房屋"共同居住"指公居住房屋承租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其住房或者虽其住房居住困难结婚、受述条件限制 承租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本市住户口共同居住协商致要求承租户名变更本处本市住户口共同居住租应予同意协商致租应本处本市住户口共同居住按照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 ()原承租配偶; (二)原承租(按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间短); (三)原承租父母; (四)其(按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问短) 承租死亡其前本处本市住户口共同居住协商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租应予同意协商致租应按照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 承租死亡其前本处本市住户口共同居住其前具本市住户口配偶直系亲属协商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租应予同意协商致租应按照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 ()原承租配偶; (二)原承租(按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父母; (四)原承租其直系亲属(按处住房情况) 再物业管理部门申诉向其级区县房局申诉反映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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