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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好!我父母去世后留有两处房产,2005年我们兄妹四人签过协议,按“得房者不得钱,得钱者不得房“的父母遗愿,把房子作价4823/平米。且得房者已给付全部款项。但协议规定,得房者享有除房屋过户、买卖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需过户需经四人在协商解决。现有人提出要求过户房屋。因为房屋价值增长,作为得钱者能否要求得房者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如果我们提出退回2005年得到的款项,能否要求房产四人均分?目前的情况是,一个得房者是要出售房屋,另一个得房者的房屋是唯一自住。另,现在所签协议均已丢失,且所有款项皆以现金形式给付,如果我们不承认协议存在和拿过钱,是否可以看作协议不存在?烦请回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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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中年先锋

    发布于2015-12-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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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雄霸私服 丨Lv 1
    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
    +1 2015-12-19 举报
  • 老卒B站 丨Lv 1
    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1 2015-12-19 举报
  • 陈慧钰 丨Lv 0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以免权益受损;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1 2015-12-19 举报
  • hunter_best01 丨Lv 3
    您好,协商不成 可以起诉
    +1 2015-12-19 举报
  • kaijinwen 丨Lv 4
    你好,建议协商不成,起诉法院,要求共同分割房屋,如需律师帮助来电详谈
    +1 2015-12-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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