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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在交房时间上出现纠纷
我卖房给原告, 双方都是置换, 通过中介交易, 由于我晚于合同时间交房给对方, 现对方到法院起诉我, 要求我赔偿晚交房的违约金.基本情况如下: 6月9日签订合同; 合同写明 “8月30日完成过户”, “ 9月30日交房”. 合同同时写“在收到全款后3-7日内交房”; 合同中要求对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7日内申请银行贷款; 关于交房时间, 当时对方有口头承诺具体时间好商量, 有书面协议(但不在合同中,是中介订的交房协议) 其中, 说明 交房时间是双方友好商量确定. 实际的合同履行情况如下: 因对方原因银行贷款是9.7左右才办理(纯公积金贷款); 因对方原因导致 9月23日 才办理过户手续, 按合同存在延期; 我方是在10月29日下午收到银行放款通知短信; 我方于 11月17日 将房屋及钥匙交给对方,对方以忙为由他不履行交接手续等, 目前5万尾款还在中介手里未给我方;原告起诉内容概要: 要求被告支付未按时交房的违约金, 违约金起算日为10月1日起(每日万分之四), 违约金5.5万元.问题 1) 对方过户时间晚于合同规定时间, 我方是否还可以追究? -- 合同规则是8月30日过户,并在过户当日支付除贷款外的所有房款; -- 条款规定未按期付款,应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实际对方在9.23日才支付房款, 我是否可以追究其违约金; 2) 对方关于交房时间好商量的承诺是否能免责? 3) 我方是否需要承担的责任? 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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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果冻19
发布于2015-12-0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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