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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

    我是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今年我市进行棚户区改造,因此须要动迁的人很多,为了不明白法规条文的动迁户少受开发商的忽悠。所以急求黑龙江省最新的动迁法文 !谢谢! 北京市

    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 动迁 开发商 举报

    提问者:石老人租房

    发布于2015-11-1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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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ydajing 丨Lv 0
    这个可以去当地政府网上自己详细查询!
    +1 2015-11-11 举报
  • 这个可以有么 丨Lv 4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动迁安置 第十三条 被动迁房屋使用人的家庭人口,以与户口、粮食关系相符的常住人口为准。未婚现役军人、户口在校的学生、户口在托儿所或幼儿园的儿童、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的,视为常住人口。 第十四条 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根据新建工程总体性质确定。新建工程为住宅的,对使用人就地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对使用人易地安置;新建工程以住宅为主的,对使用人以就地安置为主,安置不下的,可易地安置。 动迁非住宅房屋,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就地或易地安置。 第十五条 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依据原房使用面积确定。原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应安置面积不足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安置;原房人均使用面积高于当地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私有房产面积超过当地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当地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原房大于安置的部分面积可作价收购,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当地人均使用面积,以上一年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为准。 危房棚户区改造量大的城市,有的危房棚户区改造按人均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安置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使用面积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城市环境较好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免费增加百分之十至三十的安置面积。 动迁非住宅房屋,按使用人所持合法证照注明的原建筑面积安置。 动迁长期居住无照房屋,有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确无其它住处的住户的安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的使用人,应对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超面积安置费的标准不应高于住宅本体工程造价。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后,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 超面积安置费(不含按商品房价格收费的部分)由使用人和使用人所在单位负担。 收取超面积安置费的基数和需要减免交费的对象,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而不交纳的,可减少安置面积。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工程用于安置被动迁人的部分,免交各种费用,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被动迁人自行解决临迁住房的,动迁人应按月发给临迁补助费。 被动迁人搬迁,动迁人应发给搬迁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给一次搬迁费;临时过渡搬迁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逐步建造临迁周转房,以减轻被动迁人的负担。
    +1 2015-11-1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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