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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房产使用权到期的赔偿纠纷
您好,律师先生!我是20年前,由乡镇招商引资,个人花19万建成的乡镇汽车站,属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无个人房屋、土地产权,使用权20年可优先续约。现在如果本人不愿意续合同,按当年合同条例为:按实际评估价值赔偿投资方,作为赔偿全部引资款,请问就是只赔偿当年实际引资款吗?会按照什么条例进行评估补偿?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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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bohutang
发布于2015-10-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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