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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来了个拆迁公司,他应该有哪些证件呢?

    拆迁 举报

    提问者:WCY

    发布于2015-10-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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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遥不可及。 丨Lv 5
    有拆迁作业令
    +1 2015-10-20 举报
  • guanli4 丨Lv 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打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现予公布、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适用本条例,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保护文物古迹,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并办理证据保全。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给予警告。 市。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租赁房屋。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周转用房的。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本条例,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在过渡期限内、自治区。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解释工作、安置的、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法规的规定办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安置,实施房屋拆迁、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给予警告。 实施强制拆迁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扩建: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构成犯罪的,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情节严重的,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不作产权调换,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搬迁期限、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由省、自治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期限等事项,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停业的。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期间,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经审查、教堂,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途,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对符合条件的、拆迁范围。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转让拆迁业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具体办法由省,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致使公共财产,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一)新建,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改建房屋。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打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寺庙,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照有关法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对周转房的使用人。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情节严重。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参照本条例执行,擅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拆迁前,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拆迁租赁房屋的,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的,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建筑面积等因素,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展开
    +1 2015-10-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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