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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合同在次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诉讼书

    诉 讼 请 求1、请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请求判定被告退回原告交予的房租9600元(玖仟陆佰圆整)、押金2000元(贰仟圆整),11600(壹万壹仟陆佰圆整)3、请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50元(伍拾圆整),诉讼期间原告往返法庭的交通费100元(壹佰圆整)。事 实 与 理 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16日签订位于长寿区金山华府B栋18-4的房屋租赁合同。当时原告交付被告租金、押金共计4400元(肆仟肆佰圆整),并约定房租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交付2400元(贰仟肆佰元整)一次。签订合同时,原告与被告在物管处查看房屋的水电费缴用情况时,发现该处房屋的业主名为——————,原告对此提出质疑时,被告以房屋是其外出亲戚的为由,告知原告,故房产证也以同样理由未曾给原告查看。原告在2013年3月、5月和8月分别以提款机和网上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租金共计7200元(柒仟贰佰圆整)。2013年9月22日,原告于小区遇到此处房屋的真正物主陈女士,她提出,此处房屋是该物主在2012年6月23日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每月租金700元(柒佰圆整),押金1000(壹仟圆整)。且在13年6月期满之后,虽未续签租赁合同,但被告又支付了半年房租,业主未提出异议。但是业主对房屋被转租一事并不知情。原告在并不知情的前提下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实属无效。综上所述我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诉请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证据及证据来源: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王先生证明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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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hunter_best01

    发布于2015-10-0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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