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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银行客户经理,正式员工,去年我做了两笔二手房贷款,是同一楼盘。做的时候程序都是合规的,但是当时评估公司是我行指定且一直合作的评估公司,评估公司给的评估价较市场价偏高,但是并不是高的很离谱。但是由于房子面积较大,依然有上下十万左右的差价,并且正好去年到现年房价跌的很厉害,虽然目前从网上查询的价格依然比评估价值抵10万左右,可是目前有价无市,从二手房中介处得到的实际能够成交的价格相对更低。贷款刚发放,其中一个借款人就借口说最近酒驾出了车祸,由于不敢报警所以私了赔付对方很多钱,故不归还贷款了。现在我行已经起诉该借款人,该借款人也出庭调解,但到了调解期没有履约还款,目前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可是执行很困难,恐怕要形成收不回的呆帐。另一笔再还款六个月后也开始拖欠,目前也已经起诉至法院。但是我在后续的了解中猜测该两位借款人当初购买该住房的意图存在可疑,他们是想通过购房再拿借款合同在小贷公司贷款解决资金问题,且他们在贷款时已经出现资金问题和信用卡透支,可是我和领导还有审批人员均没有发现。而且当时的首付款其实根本没有那么多,也就是高评多贷。且借款人当时提供的收入证明及流水可能都是假冒的。此笔贷款从评估到审批三级签字都是真实的,抵押经我与房产处核实也是真实的,只不过该房屋如果拍卖的话可能刚够贷款本金或许还不够。而最要命的是我在翻看借款资料时发现在最后的放款环节,省行档案人员说我差一个卖方的首付收款收条,因为当时审批的时候首付款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有双方的转账凭条,这个都是真实的,只是差一个收条,且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该笔贷款已经审批通过了,抵押也已经做完,他项权利证明也已经回到我行。当时我脑子一热就补了一个收条。之后我很后悔。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要负多大的责任,我也不知道在这笔贷款诉诸法律诉讼后,法庭是否会传召卖方人员到场作证什么的,如果他提出自己并没有写那个收条我是否要承担一定责任。但是我补收条的时候贷款已经通过主管领导行长及省行审批人员通过了,我只是补充一个档案,并没有联合借款人骗贷的意图,但是我又觉得好像百口莫辩了。但是有一点我可以确认,房屋买卖是真实的,贷款借款人不可能拿到,买卖双方也没有连带关系。我以上描述不知道您能不能看懂,劳烦您给我一个综合的判断。主要就是1、法院会不会传召卖方。2、在抵押房屋拍卖无法偿还拖欠本息的情况下,银行还能不能申请借款人的其他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借款人没有其他财产,会怎么办,会不会要我来赔偿。3、我在此业务中所犯错误至不至于被开除甚至负刑事责任。多谢了!!! 北京市

    房价 购房 房产纠纷 房屋

    提问者:鸥子123

    发布于2015-10-0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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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Office文档 丨Lv 3
    找个律师问问,不就清楚了,网络的人懂这个少
    +10 2015-10-0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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