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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秋燕 置业顾问
    购房人要求开发商将自己预购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给他,其目的是担保他和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但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而为偿还贷款进行的担保。即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作担保,而不能为其他性质的债权进行担保。因此,购房人如果要求开发商将自己预购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给他,即使开发商同意,并签订了抵押合同,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其办理登记。 我国《物权法》即将颁布,待《物权法》实施以后,买房人签订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后,可以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是请求权,该请求权的内容是将来发生的物权变动;一经预告登记,预购人的请求权便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九当事人在预购房屋后办理预告登记,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而,购房人的这种担心,在实行预告登记制度以后,就再也没有必要了。
    +1 2015-09-2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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