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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地震捐款的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会计利润是-40000,需要调整的招待费有25000,还有50000捐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地震捐款已计入营业外支出.那么我们应该缴多少企业所得税?请帮我列出过程.谢谢!再有是不是工资费用超过2000的部分也不用再调整了?

    提问者:qfly323

    发布于2010-11-22

共1个回答
  • 现实照进梦想 丨Lv 3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为最新资料
    +1 2010-11-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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