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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使用8年的房屋买卖中执行保证金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我公司转让已经使用8年之久的房屋,买方要求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我方认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我们双方不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所转让的房屋已经使用接近8年之久,更不存在缺陷责任期内。买方让我方保留质量保证金之说是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条款是无效合同条款,无效合同条款当然不能写进购房合同。贵方要求我们保留质量保证金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否属于无效条款。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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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skywindx

    发布于2015-09-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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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hanlanzhen 丨Lv 4
    不属于无效条款
    +1 2015-09-24 举报
  • jcd1234 丨Lv 5
    首先要看责任期约定的几年?如果过期限可以不承担保修责任。质量保证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关键看约定的期限
    +1 2015-09-24 举报
  • 杨树枝 丨Lv 4
    可以约定,不过质量保证金的意思双方一定要明确。
    +1 2015-09-2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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