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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正英 置业顾问
    《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 (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要理解这里的基本单元,须结合建设部新版产权证的填写进行阐述。 首先,针对住宅而言,严格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即,不再对一栋房屋进行初始登记,而是对这一栋房屋里的每一套住房都进行初始登记,相应的建立每套房屋的登记簿,如果按此要求进行初始登记时,对每一套房屋都打印权属证书,登记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因此建议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要办理分户转移的房屋领取登记单,登记单打印速度较快,而对于需要权属证书的,也可直接核发产权证。每一张登记单生成同一个保管号,但不生成书证号。同时这个保管号即是以前所谓的“大产权”保管号,用于存放这栋房屋的档案资料如总平面图、规划证明文件,国土证等。办理分户登记 (转移登记)时,交回须发生转移的房屋登记单,换发分户权属证书,当发出的登记单全部收回以后,所谓的“大产权”保管号仍作灭籍处理。
    +11 2015-09-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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