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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登记中,哪些情况须双方申请,哪些情况须单方申请,是不是所有的法院判决,当事人都可单方前来申请办理

    房屋登记 房产 举报

    提问者:a123234345

    发布于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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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梁秋燕 置业顾问
    要把这个问题搞明白,关键是要清楚房屋物权变动的类型及其特点,根据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房屋物权变动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基于合同、协议等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另一类是基于判决、调解、裁定、继承等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就第一类而言,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协议履行完毕,完成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因此,需要双方申请。就第二类而言,在判决、调解、裁定等生效时,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房屋物权即发生变动,这时,登记不是房屋物权变动的要件,不需要前来登记机构完成登记,房屋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但是权利人要处分该房屋时,必须以完成登记为前提条件,由于申请人在登记之前即已取得标的物的物权,因此,由取得人单方前来申请办理即可。 这里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院判决,申请人都可单方前来申请登记,判决文书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确权判决,判决结果表述为:该房屋归某某所有,这种情形可由当事人凭确权判决文书单方前来申请办理;第二种是给付判决,判决结果表述为:由甲在几日之内配合乙完成过户登记,这种情形仍需甲乙双方前来共同申请办理,一方不愿意配合的,需要法院的协助执行;第三种是变更判决,判决结果表述为:比如房屋抵押登记中,法院判决变更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这种情形也可单方前来申请办理。
    +1 2015-09-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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