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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在建工程债权进行担保,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主债权履行期限已到当事人要求续办登记机关如何处理?

    抵押贷款 债权 担保 举报

    提问者:理想新cheng

    发布于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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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梁秋燕 置业顾问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从这一文件的规定来看,在建工程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即只能是“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当事人将在建工程为其他性质的债权进行担保,则违反这一规定,并有悖于立法的本意。登记机关不宜为其办理抵押权登记。对以往已办理的,如当事人要求续办,登记机关可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以便及早处理,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1 2015-09-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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