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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将整幢大楼分割出售,分割成很多小块,相互间没有分隔的墙体,登记机关可否为其办理权属登记?

    开发商 墙体 举报

    提问者:理想新cheng

    发布于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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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刘林 经纪人
    近几年来,将整幢大楼分割后出售的越来越多,一些城市的登记机关已为之进行了权属登记,也有一些城市的登记机关对以这种方式出售的房屋能否进行权属登记心存疑虑。产生这些疑虑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这类分割成小块的房屋相互之间没有分隔的墙体,与通常的房屋四周有围护不同,看起来没有明显的权属经界; 二是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在1994年2月7日曾经发过《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当时有个别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1个平方米单位产权(有的小至0.1平方米单位产权)的方式向社会出售整座房屋。 上述一平方米产权的问题在于:出售者的目的是为了“集资”,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无法具体地确定。此类售房由于没有具体的权属单元界限,既不能确定权属范围,交易的标的物也无法具体地肯定,买受人根本不能使用所购买的房屋。 由于这一做法实际上是集资,明显地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集资问题的有关规定。因此,房地产业司要求各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不得给以上述方式出售的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也不得以其他名义颁发具有确认产权性质的任何证书。 而分割出售的房屋完全不同于“一平方米”产权的出售,房屋的权属经界是清楚的。这类房屋中确实有一部分四周都没有墙体或其他分隔,但是整幢房屋则还是有完整的墙体;各小块房屋之间虽然看起来没有“硬界”,但无论从地面埋设、涂刷的标记还是从测绘的图件来看,每一小块的房屋的位置、面积都是具体确定的。而且任何一个买受人都可以直接或者单独地使用所购买的房屋。即使在地面埋设或涂刷的标记完全灭失,凭借测绘图件上的记载,同样可以按原状区分出权属的经界。 为此,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于1997年以(97)建房产字第019号文对上述通知作了补充说明。这一说明将变相集资的“一平方米”产权出售与有明确的权属范围和具体的权属界限的分割出售作了区分。这一文件明确规定:对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或其他楼宇分割出售的,如有明确的权属范围和具体的权属界限,不同于搞变相集资的“一平方米”产权出售,应视为正常的房产交易。可以凭购房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测绘图件上对权属界限准确反映。 因此,对这类分割出售的房屋,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权属登记。
    +1 2015-09-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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