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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秋燕 置业顾问
    抵押设立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有显著的区别,抵押设立登记是第一次登记,它是抵押权从无到有的过程,抵押当事人也即刻产生,而抵押变更登记是在已有抵押设立登记的前提下因抵押的内容和客体等信息变化所进行的登记,抵押当事人并未发生变化。如果抵押当事人发生了变化,是为新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同一房屋上存有先后两个抵押权,如果第一今抵押权因为债权数额减小而进行了变更登记,由于并不会影响到后一顺位的抵押权,即便变更登记时间后于先前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仍应视为第一顺位。《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果第一个抵押权因为债权数额增加而进行了变更登记,由于有可能影响到后一顺位的抵押权,应当经后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虽然变更登记后的抵押权仍应视为第一顺位,但是增加的债权数额如果未经后一顺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从而影响到了后一顺位抵押权,则增加的债权数额的优先受偿顺序仍后于先前设定的第二顺位的抵押权。
    +10 2015-09-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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