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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继承公证当事人失联

    律师您好,本人在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继承人是我母亲,现在遇到的难题是,需要子女到场签署《放弃继承权》的书面声明。我们有兄二人,大哥因为长期来跟父母感情上有隔阂,现本人在国外拒绝抛头露面。两次联系我驻外领馆,使馆方面的答复是联系不到他,因为中国公民登记备案个人信息是自愿的,他不去备案,领事馆也没办法,当地外国警方处于保护隐私,也拒绝提供其联系方式,这样一来就彻底和他无法联系。领事馆来电话提出建议是否可通过诉讼解决,但是诉讼书的送达总得有个被告人的地址。我的想法:1)我在网上查到了他在国外的工作单位网页中有他的个人信息,可只是单位对外电 话,地址也是单位的,如果寄到单位地址他能否收到保证起诉书也是问题。2)法理上有“公告送达”,就是在对方下落实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在当地权威报纸登报申明法律主张,到期对方不联系判败诉,可否适用这一规定,期限多久?是否适用“公告送达”是由法院认定还是当事人自己决定采用这种方式? 3)可否先写一个律师函,大意是如果其不配合将走民事诉讼途径,他在那边是大学教授,这样对他的声誉也没好处,是吧。让他主动去领馆签声明书寄回。我不懂法律,下一步该怎么办,请教律师了。时间已经拖延了4个多月了,就是因为大哥联系不上。(注:不知道他是否已经入外籍,如果是外国籍中国的法律能约束他吗。因为信息公示的名字使用了外国名字,但是我还是能判断是他无疑,我是通过在海外热心的朋友找到他的单位) 北京市

    房屋备案 房产继承 房产 举报

    提问者:qyhself

    发布于2015-09-0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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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Songyan 丨Lv 0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1 2015-09-09 举报
  • redearth1 丨Lv 3
    一、继承人不能协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二、如果通过合法程序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三,如果不知道具体地址律师函也是同样无法送达的,所以根据你的情况还是直接起诉好。
    +11 2015-09-0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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