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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样分割房产公平吗

    购房合同于2001年9月29日以女方名义签订,我们于2001年10月16日登记再婚,因为只有登记结婚且由各自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建行才能发放贷款。她交付的首付六万,我出的10万装修钱,后贷款大家共同偿还(也分不清谁多谁少,期间还有我父亲替交过)。现在感情不和,本人要求离婚。她说我只能拿走10万装修钱,如果贷款能分清也可以拿走。是这样吗?她说要不然就由我起诉。但是我现在只有购房合同复印件和部分存贷款记录(其它的凭证都在她那里她不提供)。不知道还需要什么。我该怎么办?

    购房 收入证明 贷款 购房合同 举报

    提问者:hcl670

    发布于20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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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rencuizhen 丨Lv 0
    这得把这房子分为两部分说。婚前她交付的首付并且是她的名下,这部分的产权在法律上属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没有你的份额。按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的夫妻一方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还贷部分无论是以你们谁的名字交的,房产证在你们谁的名下,都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人一半。至于其中有你父亲替交的,只要有证据证明你父亲确实交了多少钱,可以做为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由你们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房屋的装修费用,不属于购房款,而属于生活消费,该款是由你们夫妻二人在生活中消费了,离婚时是算不了账的,她同意给你10万装修钱,算是你的意外之财了。不用考虑当时价与现价问题。离婚时是先对房子进行估价,然后以各自的产权份额比例乘以评估价,要房子的把对方应得的钱支付给对方,双方都是按同一价格计算的,谁也不吃亏。你要是觉得这房价还能涨,你就要房子,你要是担心房子落价,你就拿钱。也可以把房子卖掉,双方按比例分钱。
    +1 2010-11-2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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