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买房准备
  • 房产买卖合同特别备注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特别备注1. 买方在办理国土局交易过户过程中可指定任意本体人之一2.卖方收到全款后配合买方在国家认可的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给买家3. 卖方在后期如买方有需要则必须配合办理转让的相关手续请问1.这三条备注有没有与国家规定有抵触2. 买方曾口头说房子代他儿子买,卖方也是因为这原因才与她签合同。” 办理委托公证给买家” 是否可理解為除了委托买家过户给她的儿子外,拒绝她的任何委托要求。 北京市

    购房合同 公证 房产 房子 举报

    提问者:曹燕生了

    发布于2015-08-28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2个回答
  • 报领爱你 丨Lv 4
    第十五條第1款建議固定買家姓名,否則根據15.3條在實際操作過戶時可能會増加賣方之工作量。
    +1 2015-08-28 举报
  • 213yisheng 丨Lv 4
    没有抵触,指过户给买家
    +1 2015-08-28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