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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亲和继母有权收回4楼5楼的房子吗?

    家庭房屋分配协议书自家房屋于1992年建的一栋两层水泥结构老房位于XX65号。(此房产证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是父亲和母亲建的) 随着城市不断扩展,2008年政府门前河流改造,加高河床,造成所有住户低洼大水地段,每逢雨季,河中臭水倒流入住户家中,奇味难闻,难以居住。在此情况之中,经政府批准,大片住户将老屋拆除,提高基脚,重新改建。我所居住的老屋于2013年冬拆除,2014年8月重建。现六层已经完成.(母亲于1995年3月逝世,父亲和继母于1995年12月结婚)1.为了所有家人能够享受此房的拥有待遇,做到家庭和睦相处,安心居住,现将房子的归属问题经过全家人的共同商议,一致达成如下协议:2.二楼由继母住房,单独有长期自主权,由其居住、赠与、出租、转卖自主。父亲及其女儿(我和妹妹,父亲和母亲只生我和妹妹)无权干涉,及不管在任何情况下无权干涉及其他人无权干涉。在继母百年之后也可作为遗产给其女儿(继母与前夫所生女儿,其女儿由前夫抚养)继承。3.四楼和五楼由我和妹妹享有长期自主权。由其居住、赠与、出租、转卖自主。父母无权干涉,任何人无权干涉。4.因建房耗资巨大,债台高筑,经全家人共同商议,我和妹妹各出资柒万元用于四至五楼的建房需要,无偿还的义务,其余债均由父亲和继母偿还。5.所剩楼层由父亲和继母共同主理:出租、出售。所得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的完善和还债之用,在完成以上支付后,所得资金用于家中二楼装修和养老之用。在父亲和继母百年之后,将其剩余楼层作为遗产由我和妹妹继承,但未尽赡养老人的日常生活,病痛医治,终老归山等事项的,女儿无权享受此遗产。6.本协议一式五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从各自的投资款到位时,各当事人在无其他议论后当场签字生效,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此协议。 立协议人:当事人: 北京市

    房产继承 房屋 卖房 举报

    提问者:帅得惊动了天

    发布于2015-08-0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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