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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事宜

    律师: 您好!我是从2009年7月购买的商品房,当时总房款35万元,首付20万,向银行贷款15万元,房本是我和我父亲的名字,我是从2009年12月份开始还款,都是由我本人公积金还款,2011年10月份结婚,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属于夫妻共同还款,2014年11月份由我父亲卡卡转账方式给我还贷款,目前我的房子78.74平米,大约一万一平米,目前估计80万元,目前由于感情不和我与今年6月份到天津河北区法院起诉离婚,请律师给算一下房屋增值部分需要给予女方多少钱?3年共同还款金额是42000元,每个月在1150元左右。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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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探索综合

    发布于2015-07-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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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rainstory1 丨Lv 1
    您好,1.原则上来说,该房子的产权是属于您和您父亲共有的,因为房子是婚前购买,且房产登记的名字是你和你父亲的名字。 2.对于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即42000元,离婚时一人一半。 3.房屋增值的部分冲我个人认为不能单纯的用80万-35万,而是要用80万减去2014年11月你们结婚时房屋的估价(也就是说,假设2014年11月该房价值70万的话,那么房屋增值的部分就是10万。) 4.然而,这部分增值的价值也不能全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因为该房还有您父亲的一半,也就是增值总额的一半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当然,在离婚案件中,调解是贯穿始终的,您在庭审过程中也用不着算得过细,可以双方协商一个数额调解结案。
    +1 2015-07-28 举报
  • xwz_cn 丨Lv 2
    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可以与律师面谈更加详细的情况,以便计算准确数据
    +1 2015-07-28 举报
  • 麦豆豆86 丨Lv 3
    大概7万元。
    +1 2015-07-28 举报
  • lpxw520 丨Lv 4
    具体细算欠缺条件,例如现在贷款是否已经还清等。
    +1 2015-07-28 举报
  • upavisa 丨Lv 3
    婚后的部分是可以主张分割的
    +1 2015-07-2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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