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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3
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不作为超面积处理。(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新农村建设,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因地质灾害防治。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确定宅基地使用权。(7)空闲或房屋坍塌,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