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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二手房,卖家在合同上写了附加条款:指定在某某银行某某营业厅找某某某贷款。 这个条款在法律上有效吗? ?

    最近通过中介买二手房(坐标深圳),刚签了三方合同,签合同的时候脑袋一片空白,没注意卖家手写了一个附加条款:指定在某某银行某某营业厅贷款。现在问题来了,我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说的清清楚楚要用公积金做组合贷,中介给我们算月供也都是这么算的。但是签完合同第二天发现这个银行做不了组合贷,只能商贷再转公积金,这样我的月供就要多小一千,压力增加。再加上转公积金要等两年以上,在这之前,我公积金里边的钱也不能拿出来做其他用途(计划做完贷款取出公积金还借的首期款,以及用来装修。原房子是放租的,装修很差),不然商转公就转不了了。现在业主不同意换银行做组合贷(由他另外指定都不行),说这样放款太慢,我该怎么办? 问题: 1 合同上附加条款指定某某行某某营业点贷款,这个条款在法律上有效吗?如果我执意找一家银行做组合贷,算违约吗? 2,合同上还写任何一方违约,违约金成交价20%,这个条款法律上有效吗? 北京市

    房价 违约金 贷款 业主 举报

    提问者:李坤爱的小屋

    发布于2015-07-1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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