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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航次租船合同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适用问题

    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是运输合同、还船港,由交船港、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船籍港所在地,究竟应该适用哪一项呢?理由,租船之名有运输之实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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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唐韵青鸟

    发布于2015-07-1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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