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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次婚姻法解释的新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如何理解?

    如果女方在婚前要求在由男方父母出钱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 日后离婚时候产生纠纷, 房屋不还是归女方吗? 这条法律不是等于没用? 附解释原文: "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新闻来源:/twzb/201108/t20110812_159534.htm官方word文档:/twzb/201108/P020110812427821869910.doc 北京市

    产权登记 房产纠纷 房屋 产权证 举报

    提问者:婚姻不是那样

    发布于2015-07-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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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wahaha36 丨Lv 0
    这次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不动产的规定方面贯彻了民法上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而产生的“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针对本问题,这其中有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外部法律关系:不动产的权属,它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即社会公众。内部法律关系:夫妻之间或一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约定或协议,它约束的是达成约定或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及于外部法律关系。对社会公众来说,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簿,上面记载的所有权人对外即是该不动产的所有人。针对提问者所描述的情况,在民法上的解决是,房子归不动产登记的所有人,但实际出资方有向其要求补偿的债权请求权。就是说如果男方父母出资买了房子,但登记在女方名下,分割财产时,要认定房子归女方所有,而假如男方能证明他们是实际出资人,那么他们有权要求女方补偿出资和增值部分。补充:@邹家豪 的回答说的是针对婚前的情况。我的回答针对的是婚后的情况。
    +1 2015-07-13 举报
  • sjlkellin 丨Lv 4
    1、你举的例子视为对方父母对“准女婿”、“准媳妇”的赠予。2、你举的这个例子与本次司法解释没有关系。3、你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极少会出现,即使出现,出现争议的可能性也较小。试想,在没有结婚之前,双方谈恋爱的阶段,是随时可以吹的,对方父母就会买一套房子,并且只写“准女婿”、“准媳妇”的名字,那么对方父母赠予的心态是相当明显的,或者说对方父母非常有钱且大方,以此来吸引其与自己的子女结婚,那么赠予的心态也是非常明显的。
    +1 2015-07-13 举报
  • 刘子明 丨Lv 4
    你这个是婚前财产问题,不适用这条解释。你这个是适用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 中的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1 2015-07-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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