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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纠纷,恳请各位的建议和指教?

    本人于半个月前看了一套二手房,当天房主比较着急用钱,所以我找了一同事帮忙看看房,当天下午就签约了。问房主房子建成年限的时候,房主说好像是78、79年,又问我公积金月缴存,同事说我大约7、800的样子,我也没去求证。在这种情况下,中介算的我贷45万,可以贷九年,月均还贷4000多。过了半个月,房主和中介去某机构办手续的时候,才发现房子建成年限是75年,这样我就只能贷款6年,每个月还贷7000多,以我的工资收入水平,我肯定负担不起。与此同时,我打电话到单位确认了一下公积金月缴存额635,中介说以这个月缴存额度,我只能贷30多万。基于以上两点,我只能走商业贷款,利率比公积金高出1.31个百分点。同时,我首付必须再多付五万块。当中介发现我有不想买这个房子的想法,便说我若不买便属于违约,我说是因为房子建成年代有误差导致的,责任不在我,她就死咬着我公积金月缴存数额也出现差错这一点不放,双方都有过失。现在的情况是,我已经付给卖家20000块定金,中介5000中介费,若我执意不买的话,要承担全部房款10%的违约金。想请问各位大V,我若想终止交易,有没有可能让损失越小越好,从哪里着手以据理力争?谢谢,感激不尽。(☆_☆)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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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消除女权用户

    发布于2015-07-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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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goving 丨Lv 3
    按照知乎的习惯,应该先说谢邀吧。题主没有说明交易地点,从描述看,估计不在北京。这就给问题回答带来很大难度:中国各地的法制环境、政策法规以及法律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即使在北京市,面对同一个情况,海淀和朝阳、昌平和通州就有可能处理的结果截然不同)。以下内容,都建立在我们在北京的经验之上。第一,这个过程中,业主显然存在过失,但是从程度上讲,作为买家,你个人的过失更大。从司法实践案例来说,法官倾向于认定两点:1、你作为交易当事人,应该主动去了解买卖标的的实际情况;2、你作为买方,对于个人的实际情况应该更了解。但是在本次交易中,你对上述两个问题显然都没有尽到责任;第二,如果你目前解约,对方有可能追究你的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那么卖家可以主张其中一项。不过从立法精神上讲,中国的违约金规定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那么在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中看,法院支持20%违约金的案例非常罕见(我个人印象中只见过两例)。所以一般来说你不用特别担心这点。第三,中介收取中介费的前提是撮合交易完成。北京曾经对中介义务做过扩大性解释,也就是说单纯的签署合同不能认为是中介居间义务完全完成。在2013年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例中,法院对此明确进行过说明。所以在交易没完成的情况下,你也可以主张要求返还中介费(再次强调,以上说的是北京的情况,不能保证在当地适用)。第四,综合来看,你目前处于相对劣势。或者你可以换一个思路,比如采用组合贷款(一部分公积金+一部分商业贷款),这样既能满足你的买卖需要,又不会像纯商业贷款那样增加太多的负担。以上内容供参考。我建议你在当地找一个做类似业务的律师,具体咨询一下,可能效果更好。
    +1 2015-07-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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