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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处对房产公证后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购房、办房产证经过及现状:当事人(业主),台湾籍,于1994年1月向(当时的)“花都市新发房地产公司”(以下称开发商)购买2套商品房,同时办理《购买商品房协议》签定,同年3月到花都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并按协议分三期交付购楼款,至1997年12月购楼余款全部付清,此时开发商开具购房发票,同时间业主根据《购买商品房协议》的第七款第4条,将《购买商品房协议》(正本)、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给开发商,开发商也收取业主3万多元作代理房产证办证费。自此之后,办理房产证之事就无音讯,开发商屡次公司名变更法人变更,至今二十年有多,业主手中只有购房发票(正本)、公证费收据(正本)、开发商开出的办证费收据(正本)和《购买商品房协议》(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现在的情况:1.凭着手上的几张票据到房产局是不给办房产证。2.到工商局查册“花都市新发房地产公司”仍然在册,但到法定地址找不到这家公司。3.到公证查询公证处回复说找不到资料档案,也不肯出具证明。请问:1.如何才能把房产证办下来?2.公证处就一句“找不到资料档案”就完事吗?他们有没有什么责任和义务呢?3.政府有什么部门理这种事呢? 北京市

    地产 房屋管理局 购房 房产公证 举报

    提问者:明德在线

    发布于2015-07-1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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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liansjs 丨Lv 0
    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10 2015-07-12 举报
  • 芸若 丨Lv 2
    协商不成, 可起诉处理。。
    +10 2015-07-12 举报
  • 58LULU 丨Lv 3
    建议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过户义务并承担违约金。
    +10 2015-07-1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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