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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企业2010年1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一项建筑合同,乙企业为甲企业建造一栋办公楼,合同规定,该大楼的总造价

    工程已完成28%、年利率5%,乙企业工程决算表上注明该工程总造价1050万。为建造此楼,工程全部完工,按工程进度每半年付款一次。至2011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甲企业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2年,利息分期支付,工程进度已完成80%,甲公司按合同规定。要求,付清工程进度款,工程已完工55%。至2010年6月30日,从此之后。甲企业于2010年1月21日预付工程款300万1000万元。甲企业按时支付剩余价款:做出全部账务处理。同一天工程办理交接手续,甲企业于2010年1月1日向银行取得长期借款600万、期限3年。至2011年6月30日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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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宋氏宗亲

    发布于2015-06-2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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