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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付款和交楼的期限规定

    律师,有个问题,我是6月2日签的认购书交了2万定金,认购合同约定7月2日前交清首付房款50%(含定金),半年后即2014年1月2日前付清所有房款。当时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开放商口头说的交楼日期是2013年12月31日,但是他们现在的预售合同上约定的交楼日期是2014年6月30日(我在房管局网上下载该楼盘合同看到的),咨询开发商说是因为工程进度的问题将交楼日期延后。那请问,我是不是必须按认购书的约定付清首付和余款呢,即我付清房款后还不能收楼,会有什么风险吗?该如何规避呢? 北京市

    房屋管理局 购房 认购 定金 举报

    提问者:天空之晴

    发布于2015-06-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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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黎小裕 丨Lv 0
    认购书只是预约合同,为的是双方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某一时间签订预售合同或者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付房款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方在认购书中要求你支付房款,而没有约定交房的日期,属于权利义务不对等,该格式合同相关内容无效,你可不支付房款,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再重新约定。至于交付房款以及对方交房的相关内容的约定,以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预售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对方在你们签订的预售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不能按期交房的话,属于违约,超过三个月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 2015-06-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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