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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违约问题

    本人于2008年9月21日购买一套商品期房房,共计382784元,缴纳首付122784元(30%),其余房款260000元即没有贷款也没有交,根据购房合同第七条,收买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30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贰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30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壹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叁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现在我不想要这套房子了,愿意支付1%的违约金,开发商说(2)逾期超过__30___日后,“出卖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他不想解除合同,我是直接提起诉讼吗还是怎么办。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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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党约

    发布于2015-06-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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