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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现在正租用房东的住房。国家对出租房屋的人有什么明确规定?比如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出租给他人。

    我现在正租用房东的住房。由于该房修的较早,现有门窗都是很早以前的木制平开窗。而且上面的玻璃大多是用至少两块以上的玻璃拼接而成的。有的玻璃已经出现裂痕。裂缝的地方用透明胶贴上。该房东因考虑近几年时间可能面临拆迁。加上多年来没出现过事故而迟迟没有更换。这两天时不时有出现大风就在前天窗户上的玻璃就吹掉一小截。不幸的是掉下去正好砸到正在楼底某某的脚上。造成事故进了医院。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是我和房东的过失比例。在缴纳房租的时候是没有约定其他事项的。从我租用房东的住房到现在为止只有两个多月。现在房东要求我跟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实我也知道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管理不善导至设施损坏而没有及时向房东告知并修理的话。这样的要求属于合理的。可是在我入住前房东的门窗就已经存在安全隐患了而且并非属于不知情的啊。是房东处于侥幸心理以为没有事。才不予更换。而且就在事故发生后该房东任然继续采取贴透明胶的行为进行所谓加固。草草了事。现在事故发生了我属于有隐患没报吗?还有就是出租方将这种租房出租给他人是否也属于违法行为呢?作为承租方在此是属于受害方还是有一定责任方呢?主要体现在哪里呢。 急等! 希望律师解答 感激不尽!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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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狂爱巧乐兹

    发布于2015-06-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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