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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产来由    1950年我父亲在福建省福州市购买一座两排民房,房契写我大哥的名字。    二、房屋产权变迁    1960年我父亲病故,母亲也于1961年病故。1967年文革结束后,我父亲的第二房太太向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下达判决书将我大哥名下房产进行分割,我们六个同胞兄弟姊妹得到了其中一排房子的继承权。    90年代初,福州市进行大规模城市改造,我家列入拆迁范围。1994年我叔叔从台湾回福州探亲,在他的见证下为其他五兄弟姊妹办理了大哥房产赠与手续,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因此他们2010年都领取了房产证。而我因地处广西边远山区贫困县,交通不便,当时没有回福州。也正因为没有大哥的房产赠与书,2010年我分到的4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    三、如何办理房产遗留问题    最近我与大哥协商办理房产证事宜,大哥同意我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他出具赠与书给我。但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拆迁安置房于2010年已分配,现在出具的赠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作为办理房产证的依据?    大哥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明确我给予大哥相应的补偿,大哥给我出具房产赠与书,然后依据法院调解书办理房产相关手续。    不知何种办法更为妥当?恳请律师赐教。    敬礼!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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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纽森家族

    发布于2015-06-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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