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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称不需赔按揭房延迟交房开发偿违约金

    我于2011年2月21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方式为按揭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前,并且约定了违约金支付项。事实上开发商于2013年5月8日才通知可以交房,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称我不能获得违约金赔偿,原因是我所办理的银行贷款于2012年7月才开始放款,而只有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放款的购房者才能获得违约金(合同中未约定此条款)。问及法律依据,对方称这是公司老板咨询了法律顾问后作出的决定,至于依据的法律条文无需向我解释说明,如果我想知道就只能去起诉。请问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支持开发商不赔付的说法吗?如果有,我是否可以主张开发商侵犯我的知情权? 北京市

    按揭贷款 购房 违约金 按揭房 举报

    提问者:绿茶加青梅

    发布于2015-06-1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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