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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赔偿

    甲方向乙方借款,以丙方房产作抵押,丙方只是签名押手印,没有作抵押登记,现甲方己被判为诈骗罪,无能力还款,现乙方起诉丙方,要丙方承担连带责任。请问:乙方能得到丙方赔偿责任吗 北京市

    抵押贷款 还款 房产纠纷 房产 举报

    提问者:九分完美

    发布于2015-06-1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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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cat_y 丨Lv 4
    依据《物权法》抵押担保物权的规定,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物权的成立依据的是合同成立原则,即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物权只要求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成立时,抵押担保物权则已经依法成立,不再强制要求当事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乙方能行使抵押物权
    +1 2015-06-10 举报
  • 化学风景线 丨Lv 0
    如果丙在借款借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应该承担还款的担保责任。
    +1 2015-06-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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