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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江堰 丨Lv 1
    根据《物权》第十四条 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照律规定应登记自记载于产登记簿发效力 第十六条 产登记簿物权归属内容根据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产权属证书权利享该产物权证明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应与产登记簿致;记载致除证据证明产登记簿确错误外产登记簿准 房产证您名字您享该产物权证明;具体根据要产登记簿准(产登记簿般通俗理解存于房产登记机构关于产情况档案)
    +10 2015-05-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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