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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开发商原因造成迟延办证,买房人要求赔偿损失的问题

    因开发商原因造成迟延办证,买房人要求赔偿损失的问题 老王在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如因开发商原因造成迟延办证,开发商每天付违约金1元”。老王付清购房款并接收房子以后,开发商在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仍未能协助老王办理产权证。老王遂以无法卖房和过户为由起诉开发商,要求按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赔偿迟延办证一年的损失。开发商则提出两点抗辩理由:1、既然约定了迟延办证违约金,就应按该条款计算违约金(迟延一年应付365元)。2、迟延办证并未造成老王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所以赔偿迟延办证损失并无法律依据。=============涉及法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18条第二款=============问题1:针对开发商的第1条理由,法院是支持开发商选择违约金,还是支持老王选择赔偿损失?问题2:在老王无法证明迟延办证产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以已付总房款为基数,按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迟延办证一年的损失?或者以无实际损失为由驳回老王的诉求?回答要有确切法律依据,不精通合同违约和房产买卖违约的不要轻易回答哟。 北京市

    购房 违约金 商品房 贷款 举报

    提问者:quqian7

    发布于2015-05-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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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冥王天蝎 丨Lv 4
    1.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从本条规定来看,商品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任何违约金都是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调整的。2 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综合以上二条可以看出,迟延交房的,违约金约定过低应按16条进行调整。在调整时不能确定实际损失数额,所以按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11 2015-05-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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