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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巧立名目乱收费问题
本人欲买一二手房,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由于对二手房交易流程不太了解,找中介公司进行办理,并与卖方和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中介服务费用由买方承担,合同签订之日付一半,过户之日付一半,我已于合同签订当天按合同付给中介服务费。合同中明确采用公积金贷款,房屋交易手续由中介方协助办理。随后,中介公司以办理贷款须缴纳贷款评估费、担保费、印花费、抵押登记费、公正费、工本费等,中介公共司将这些费用统称为银行按揭费用并列了个清单,说由其代为收取,本人于当天向其缴纳房屋按揭费用共计15630元,中介公司给开了收据,收据上写的收款事由为:“售XXX房屋按揭费用(银行全部费用)”并盖有中介公司公章(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随后通过朋友处获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 148号),已取消公积金贷款的保险、公正、担保等收费项目。并且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规定,地产经纪机构或者经纪人员不得代为收取客户交易资金、定金和相关税费,不得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误导、欺诈当事人或者赚取交易差价,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收入。知道此事后,我立即向中介公司负责人打电话,要求其返还按揭费用,其以各种理由推脱,说他们,办事要找人,要产生费用,只答应退还部分费用,要扣留7000余元作为他办事情找关系的费用,还威胁说如不这样,将不做这单业务。但合同中并没说明这项费用,中介公司也从未告知我要额外收取找关系等办事的费用,我认为他这是巧立名目的欺诈和敲诈行为,请问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为违法吗,我可以要回我所交的费用吗?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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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志在千里1
发布于2015-05-1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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